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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如何确定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一起来看↓
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增量留抵税额: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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