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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贷款利息支出
认缴制下公司章程约定全部注册资本年到位,那么年银行贷款利息支出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认为注册资本缴款期限到期后未缴足部分利息支出不得扣除,未到期前未缴足的贷款利息应当允许扣除。
安徽省税务局-04-20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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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后,新修订的《公司法》将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事项,明确由股东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专门就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问题规定了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并明确了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资格解除、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等问题。
综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适用于国税函〔〕号。企业向投资者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基于具体出资情况,按照国税函〔〕号和国税函〔〕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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