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讯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对动物强制免疫、动物疫情的报告与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监测与公布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修订草案对动物的强制免疫作了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国家规定免疫质量要求的,应当实施补充免疫接种;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发现动物疫情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防控措施,有利于有效控制疫情传播,提高疫情处置效率和效果。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依法及时公布
修订草案对建立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野生动物疫病等联防联控机制作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野生动物疫病等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完善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及时相互通报疫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依法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联合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
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运入本省的动物
修订草案要求,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展示、演出、比赛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通过道路运输动物进入省境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并接受查证、验物、消毒、签章后,方可进入本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运入本省的动物。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运入本省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病害犬只
修订草案对于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做了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若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携带犬只出户,必须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病害犬只。
穆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叶晓
编辑:陶娜